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须知
各相关企业:
根据国家质检总局《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质检检函[2012]16号)要求,自2012年2月1日起,属于我国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详见附件一)范围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,我局将依法实施检验监管。
在申报检验检疫时,除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中需提供的证单外,还包括下列材料:
一、 进口危险化学品需提供:
㈠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二);
㈡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
㈢中文安全数据单、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。
二、 出口危险化学品需提供:
㈠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三)。
㈡《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货物除外);
㈢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
㈣安全数据单、危险公示标签样本(如是外文样本,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);
㈤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。
如有疑问,可及时咨询。
报检业务咨询:
浦江局:53594570转26507;
浦东局:68549999转17821;
机场局:68354513
外高桥局:58690986
洋山局:68280339
保税区办:50464579
化工办:67121258转6300
通关处:38620179;
检验处:38620998、38620233;
检测业务咨询:
原材料中心:38620750(散装货物品质检验);
52842033、52841507、52848855(危险化学品检验)。
特此通知。
各相关企业:
根据国家质检总局《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质检检函[2012]16号)要求,自2012年2月1日起,属于我国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详见附件一)范围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,我局将依法实施检验监管。
在申报检验检疫时,除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中需提供的证单外,还包括下列材料:
一、 进口危险化学品需提供:
㈠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二);
㈡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
㈢中文安全数据单、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。
二、 出口危险化学品需提供:
㈠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三)。
㈡《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货物除外);
㈢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
㈣安全数据单、危险公示标签样本(如是外文样本,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);
㈤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。
如有疑问,可及时咨询。
报检业务咨询:
浦江局:53594570转26507;
浦东局:68549999转17821;
机场局:68354513
外高桥局:58690986
洋山局:68280339
保税区办:50464579
化工办:67121258转6300
通关处:38620179;
检验处:38620998、38620233;
检测业务咨询:
原材料中心:38620750(散装货物品质检验);
52842033、52841507、52848855(危险化学品检验)。
特此通知。